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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部分规定了通信局(站)内为实现集中监控而使用的电源设备在设计、制造中应遵循的通信协议,同时规定了通信局(站)电源、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中监控模块和监控单之间的通信协议。本部分适用于各类通信局(站)电源、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和在此基础上构成的不同规模的监控系统。